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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2]1195号]
发布时间: 2023-02-20 17: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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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属各本科高校:

    为规范和加强省直属各高校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校内涵式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5号),以及国家和省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吉林省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2022年11月22日



吉林省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4号)等国家和省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本省地方公办普通本科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改革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安排、规范管理,科学规划、聚焦重点,突出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支持省属高校内涵式发展。健全高校预算拨款制度、保障学校正常运转、支持高校改善办学条件、人才培养、特色办学、学科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科研能力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高等教育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聚焦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关注领域,推动高等教育服务产业发展、布局,支持高校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等。推进省属高校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资金分配时,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向办学质量高、办学特色鲜明高校倾斜,向服务区域发展成效显著的高校倾斜,向资金绩效管理好的高校倾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专项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据资金扶持方向,合理选用量化指标,体现公平公正。现阶段主要选取在校生人数、学科建设、科研发展、“双一流”建设情况、高端科研平台建设情况、高端人才保有量、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等因素。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综合考虑省属高校实际情况和管理改革要求,适时完善调整支持方向、相关因素和权重。

第六条 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高等教育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与审核、资金下达与拨付,配合省教育厅做好预算资金的日常监督、信息公开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高等教育资金的申报、项目管理,为预算编制和分配资金提供基础数据和材料,并对基础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开展预算资金的日常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鼓励高校统筹资源,自主建设,增强高校依法自主办学的能力和水平。强化绩效管理,建立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体现激励约束。

第八条 预算编制应以项目库管理为基础,并实行滚动管理。各高校要充分发挥建设主体作用,结合自身发展状况和战略规划,科学、合理编制预算项目,并根据自身建设需要实施动态调整,同时,加强项目申报、遴选、论证、排序、储备等基础性工作,做实做细学校项目库,实施项目全周期滚动管理,并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

高校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校内项目遴选工作。全面推进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经内部专家评审论证推荐、校内公示无异议等一系列程序后确定年度建设项目,提高项目资金安排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第九条 高校在专项补助资金使用中, 应加强资源配置统筹能力,整合各类资源,集中财力安排项目,避免资金分散和碎片化。优先安排与教学科研紧密相关、凝聚办学特色和学科优势的项目,聚焦重点领域,突出内涵建设。

第十条 高校要加强内控管理,根据年度预算控制数和相关管理要求,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工作。增强预算执行严肃性,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剂。对特殊情形下,因预算执行有困难,确需调整的内容,应当严格按照省财政和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高校建设项目确定,要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和分年度建设计划,科学合理安排资金计划,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一条 专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也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接到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及时完成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同时,将相关指标文件抄送财政部吉林监管局。

第十三条  高校是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快预算执行,注重预算绩效,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专项补助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编报。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时,高校应当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次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专项补助资金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专项补助资金安排原则和具体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高校配套投入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进度情况、存在问题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高校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资金安排初步计划、绩效目标等。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组织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有关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审核管理、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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