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本站
首页
新闻发布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 《中小学教育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2]634号)
发布时间: 2023-02-20 17:30:17
来源:
访问量:


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育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教育科技局: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育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学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2022年7月1日

附件:

中小学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均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中小学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教育部门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1.会同省教育厅研究补助资金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2.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基础数据和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测算补助资金需求,根据年度工作重点任务等,统筹安排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及时分配下达。

3.做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省教育厅主要职责:

1.配合省财政厅做好补助资金政策的制定、调整。

2.按照要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建议;提供资金测算的基础数据,并对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做好合规性、可行性审核、论证和筛选。

3.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对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负责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审核地方上报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负责项目和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州)县(市)财政、教育部门主要职责:

1.落实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和年度工作重点任务,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视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规划确需保留的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学校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

2.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审核、申报等工作,建立项目库,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避免资金浪费或缺位。

3.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落实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调度和监督检查。

4.做好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及财政部、教育部相关要求,结合中小学教育发展实际和财力状况,确定支持重点。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二章  支持中小学教育发展

第六条 现阶段,补助资金重点支持我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

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均衡优质发展。

(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免费提供省定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补助资金的分配,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审核汇总的各市(州)县(市)购买教科书数量、分年级标准和实有在校生人数等基础数据据实结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并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按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的比例分担。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取暖地区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国家统一制定,义务教育少数民族学校公用经费,按国家规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2倍核拨,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按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的比例分担。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3.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按比例分担;城市(地级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市(地级市)财政按比例分担。县(区)级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财政对国家计划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省级财政对省级计划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补助资金的分配,由省财政厅根据特岗教师人数、补助标准等因素核定。同时,为做好特岗教师招聘、考试和岗前培训等工作,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金申请,据实安排经费。

(三)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统一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基础标准。国家试点范围是原集中连片特困的通榆、镇赉、大安三个县(市),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试点范围是延边州所属8个县(市)和靖宇县,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补助资金用于向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补助资金的分配,由省财政厅根据试点学生人数、在校天数和补助标准等因素核定。

(四)做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另行印发。

(五)实施公办普通高中公用经费定额补助。我省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学校同级财政负担,根据各市(州)、县(市)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定额补助制度建立完善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省财政按省定标准的45%给予奖补。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由学校所在同级财政部门负担。补助资金的分配,由省财政厅根据公办普通高中在校生人数、补助标准和本级财政公用经费落实情况等因素核定。

(六)内地新疆高中班生均经费补助。目前,长春希望高中承担国家内地新疆高中班任务,生均经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每年省财政根据长春市财政、教育部门提供的相关情况核定经费,据实拨付长春市。

(七) 支持市县中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用于支持补助市(州)县(市)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改善办学条件,重点支持改善中小学校教室、住宿、食堂、运动场、厕所等基本办学条件,支持必要的教育信息化建设。优先支持列入省政府民生实事的项目。补助资金的分配,由省财政厅根据学生人数等基础数据、民生实事项目相关数据、市(州)县(市)上报的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本级财政投入情况、市县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等因素核定,并对脱贫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给予适当倾斜。市(州)县(市)收到省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后,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确定改善的学校和内容,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备案。

(八)完善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省级奖补机制。各县(区)级政府是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省级财政安排资金,综合考虑各市(州)县(市)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状况、本级财政投入水平、乘车学生人数、校车数量和工作努力程度等因素,核定省级奖补资金,用于各地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支出。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统筹用好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资金,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等行为,做好上下学交通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章  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第七条 补助资金支持落实国家统一规定的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杂费标准执行。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按照我省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执行。

第八条 学生资助所需经费按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的比例分担。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需资助学生人数、资助标准和分担比例核定。

第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

第四章  支持特殊教育和少数民族教育发展

    第十条 补助资金支持我省特殊教育和中小学民族教育事业发展。

(一)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不含新建),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支持承担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含孤独症儿童教育中心)职能的学校和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师的普通学校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普通学校创设融合校园文化环境。补助资金的分配,由省财政厅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人数等基础数据、市(州)县(市)上报的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本级财政投入情况等因素核定,并向脱贫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等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倾斜。

(二)支持少数民族教育发展。支持少数民族中小学校开展民族特色的文化、体育等校园教育项目和活动,培育优秀人才。重点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解决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补助资金的分配,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省民委审核提供的少数民族学生人数、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等因素核定。省教育厅、省民委要组织好项目申报,做好项目合规性、可行性的审核、论证和筛选;做好补助资金跟踪管理。

第五章  支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支持我省城乡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师队伍建设。

(一)落实脱贫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在过渡期内,落实脱贫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吉林省连片特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生活补助发放管理办法》和《吉林省非国家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生活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继续执行。

(二)实施已辞退代课教师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已辞退代课教师,从年满60岁的次月起,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代课每满一年,每月加发20元。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州)县(市)财政按6∶4比例分担。补助资金的分配,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审核汇总的各市(州)县(市)已辞退代课教师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资金数额核定。其中,省财政补助60%,市(州)县(市)财政负担40%。

(三)实施“三区”人才教师专项计划。《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 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12〕6号)要求,每年为“三区”选派优秀教师,选派工作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   1∶1比例分担,资金拨付到选派单位,用于向选派教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及购买意外保险费等。补助资金的分配,由省财政厅根据实际选派支教教师人数和补助标准核定。

(四)实施“银龄讲学计划”。《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龄讲学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2018〕7号)要求,每年面向社会公开招募一批优秀退休校长、教研员、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讲学,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工作经费,工作经费按月发放,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资金拨付到选派单位,主要用于讲学教师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及购买意外保险费等补助。补助资金的分配,由省财政厅根据实际选派支教教师人数和补助标准核定。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财政、教育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本级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及对策。其中,同中央转移支付配套或支持方向相同的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上报。

(二)当年工作计划: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三条 同中央财政下达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等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配套的省级资金,省财政厅按照国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资金备案、下达等相关工作。其他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年10月30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分解拨付。补助资金是省级直达资金的要严格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内容和支出科目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调整的,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前提下,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补助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经省政府同意,城乡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实行单一来源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支出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做好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市(州)县(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补助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大对中小学教育的投入;做好补助资金监控,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跟踪资金运行全过程;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做好项目实施和财务信息公开,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州)县(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做好本级负担资金的筹集,加强资金管理使用,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各主管部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县(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16〕517号)和《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民委关于印发〈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16〕518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主办:吉林省财政厅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 联系电话|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6吉ICP备09008562号-3

吉公网安备22000002000015

联系电话|网站地图

主办:吉林省财政厅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6

吉ICP备09008562号-3

吉公网安备2200000200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