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吉财综指〔2022〕882号
相关市(州)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相关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根据《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综[2022]679号)有关规定,现对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进行调整(附件),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具体适用范围按照吉财综[2022]67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收到该项资金后,列入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资金使用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和“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科目。
三、你市(州)、县(市)要积极工作,继续加快工程进度,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同时,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你市(州)、县(市)年度绩效目标及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不变,仍按吉财综指[2022]336号文件执行。
附件: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调整分配表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