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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吉财综指〔2022〕885号))
发布时间: 2022-11-24 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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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吉财综指〔2022〕885号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现就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进度,提高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现提前下达你市(州)、县(市)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142037万元(附件)。该项资金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按照《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综〔2022〕679号)规定适用范围执行。

二、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

三、收到补助资金后,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资金使用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科目。

四、按照绩效管理要求,你市(州)、县(市)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17日


提前下达.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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