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专项检查的通知
吉财监〔2023〕87号
有关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监管,严肃财经法纪,我厅决定开展2023年度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吉林市、松原市、通化市、长白山管委会、龙井市、和龙市、通化县、东丰县、抚松县、乾安县、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使用管理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的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二、检查内容
围绕2021年度至2022年度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各级巡视、审计、监督检查等问题整改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和批复情况。通过查看项目申报材料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情况,检查项目的建设内容、资金来源、支出概算和项目调整是否存在属于负面清单范围内的内容。
(二)项目管理情况。通过查阅文件和实地查看等方式深入了解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债券项目建设进度,对未开工、未按期完工或需要调整的项目查明原因。检查债券项目执行政府采购制度、项目竣工验收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等情况。
(三)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通过查阅互联网公开信息和记账凭证等方式,检查债券资金的公开公示情况、绩效管理情况和支出情况。重点关注2022年以来债券资金的实际支出进度,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闲置浪费、会计核算不规范、专项债券收益是否达到融资平衡方案金额等情况,同时对截至2022年末债券资金的结余结转和闲置情况进行统计。
(四)各级巡视、审计、监督检查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五)其他债券资金使用管理问题。
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时间
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23年11月30日结束。
四、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四)《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五)《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六)《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
(七)《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
(八)《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
(九)其他有关文件。
五、检查工作组织
此次检查由省财政厅监督局组织实施,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核查账目、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六、检查处理原则
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及个人违法、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