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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22〕914号)
发布时间: 2022-09-30 17: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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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社〔2022〕914号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投入精准性、有效性和合规性,更好推动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7〕45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9月29日

附件

吉林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资金扶持和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和《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省委、省政府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精准有效、公开透明,强化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与省人社厅共同管理。各级财政和人社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各负其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及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和报批;

(二)会同省人社厅拟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根据省政府审定意见,批复(下达)专项资金;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实施财政监督工作;

(五)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人社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设立、调整专项资金的事前绩效评估、论证等工作,提出整体绩效目标;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流程,健全管理机制;

(二)拟定年度资金项目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等工作;

(三)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送省政府审批;

(四)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五)组织项目验收(结项),做好信息公开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县财政、人社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地项目推荐和上报等工作,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二)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跟踪调度和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绩效目标实现;

(三)组织项目验收(结项),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四)配合做好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撤销后的资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对资金的使用绩效负责,定期将使用情况报当地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等档案,自觉接受财政、人社、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人才项目、工程、活动等。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人才奖励激励。主要用于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要成果,或获得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单位(团队)和个人的奖励激励,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以及高端人才“收入倍增”计划等;

(二)人才培养开发。主要支持省级人才培养基地,公务员、高层次人才等能力提升,按规定匹配国家相关人才培养工程及合作项目资金等;

(三)人才服务保障。主要支持高层次人才休假疗养、就医出行、子女入学、人才公寓运行维护等,择优支持大型国际性学术会议、高端论坛等引才载体;

(四)引才引智。主要支持柔性引才,地方引智工程,以及发放引进人才安家补贴等;

(五)人才资助。主要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等择优资助;

(六)省政府批准注入省人才开发基金会的资金,及以资本金形式注入高端人才创新创业专项基金的资金;

(七)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人才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同一年度不得重复支持同一法人单位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开支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不得用于与项目工作无关的支出等。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分配时,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及人才工作重点,区分轻重缓急、财力可能和资金规模,并结合当年预算情况统筹安排确定。优先支持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实施条件具备的项目。

第十三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综合考虑选取人才层次、类别、标准等因素,同时参考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计算确定专项资金分配额度。各项因素选取每年将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要明确项目资格条件、具体分配机制和原则,通过专家评审等程序择优确定。同时,根据人才发展规律、项目属性和政策规定等,采取前补助、后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每年7月31日前,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方向、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等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审核。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人才项目库,对申报项目组织开展合规性审核,合格的纳入项目库,并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是已完成项目审核、涉企查重等相关工作的在库项目。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通过现场答辩、实地踏查等环节,由专家对评审项目出具评审意见。参加评审的专家所从事工作领域要与评审项目领域相同或相近,应通晓评审项目的相关专业知识。强化对专家评审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严格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结项验收。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及时组织项目决算,自决算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项目结项;对资金额度较大,影响面较广的项目,各级人社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项目验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六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省人社厅于每年8月31日前,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全省人才工作需要,在年度预算安排总额内,研究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规模、项目细化建议及绩效目标等,并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省人社厅提交的专项资金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编入下一年度省级预算草案。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转移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在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按规定履行程序,正式下达资金。对有固定标准且需随时兑付的支出项目,可采取“预拨+清算”方式下达;采取据实核算和分期下达方式的资金,最后一期下达时间不得超过9月底。

第二十一条  中省直单位项目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统一要求下达。市县项目由省财政厅下达给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要在30日内正式下达。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拨付应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购置设备设施形成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核查和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人社厅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同步提出资金使用整体绩效目标,市县人社部门依据整体绩效目标,相应制定本级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省和市县人社部门,分别对本级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省人社厅应建立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评价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管理薄弱、执行进度慢的项目,实行重点监控,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本地区绩效评价结果审核汇总后报省人社厅,省人社厅形成整体绩效报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根据需要,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政策调整及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考评结果较好的,在安排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对绩效考评结果较差或出现违规问题的,削减或取消下年度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核算,严格按照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违规分配、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吉林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吉政发〔2012〕36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专项资金执行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人才工作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7〕455号)和《关于实行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年度资助计划申报制度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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