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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2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吉财教指〔2022〕399号)
关于下达2022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吉财教指〔2022〕399号
有关市(州)、县(市)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22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22〕93号)要求,现下达你市(州)、县(市)2022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10805.15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9270万元,省级补助资金1535.15万元。该项指标列2022年有关预算科目,其中,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分类列“2050201学前教育”科目。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州)县(市)补足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短板,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支持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支持普惠性幼儿园提高保教质量。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我省公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的指导意见》(吉财教〔2018〕1145号)和《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全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补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财教〔2019〕530号),完善相关制度,落实补助政策。
三、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幼儿资助制度。此次下达的中央补助资金,对2021-2022年度中央幼儿资助资金进行调整。各市(州)、县(市)教育部门要按照全国学前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要求,做好在园幼儿和受助幼儿信息的基础管理工作,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四、各地要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3号)要求,强化工作措施,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以及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市(州)、县(市)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附件:1.下达全省2022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分配表
2.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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