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金融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金融办,各县(市)财政局、金融办,省直融资担保机构(融资再担保机构):
为加强2022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调动省内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拓展创新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2〕146号)和《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要求,现将2022年奖补资金申报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合规经营的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
二、支持范围及标准
(一)担保业务奖励
申报条件:对2021年度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达到1.5%及以下且新增小微企业(含创新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年化担保总额(单笔1000万及以下担保业务年化计算总和)不低于2000万元的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
计算公式为 A=∑[B×(3%-C)]
A=担保机构本年度奖励资金
B=单笔10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的年化担保额
C=B对应的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
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担保收入/∑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
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担保额×实际担保天数/365
(二)首贷户融资担保业务补助
申报条件:对2021年度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达到1.5%及以下且2021年新增首贷户小微企业年化担保总额(单笔1000万及以下担保业务年化计算总和)不低于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给予首贷户业务补助。
首贷户单笔1000万及以下业务的年化担保费率应不高于1.5%。首贷户是指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客户,即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该客户征信记录体现首贷时间为2021年度(或者该客户没有银行贷款的征信记录)。
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按其符合条件的业务年化总额给予不超过3%的业务补助。
计算公式为 D=∑E×F
D=担保机构本年度补助资金
E=单笔10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的年化担保额(每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
F=定额补贴系数(不超过3%)
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担保额×实际担保天数/365
(三)中长期贷款融资担保业务补助
申报条件:对2021年度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达到1.5%及以下且2021新增中长期贷款小微企业年化担保总额(单笔1000万及以下担保业务年化计算总和)不低于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给予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补助。
中长期贷款融资担保单笔1000万及以下业务的年化担保费率应不高于1.5%。中长期贷款融资担保业务是指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按其符合条件的业务年化总额给予不超过3%的业务补助。
计算公式为 G=∑H×I
G=担保机构本年度补助资金
H=单笔10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的年化担保额(每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
I=定额补贴系数(不超过3%)
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担保额×实际担保天数/365
(四)对以下几类担保贷款不予支持:
1.逾期的贷款。
2.贷款资金使用方向非省内业务的担保贷款。
3.根据《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21〕96号)的有关要求,享受示范区奖励的融资担保机构不重复享受奖补资金政策。
4.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不得就同一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重复享受财政资金。本次申报中,单笔业务只能申请一笔奖励或补助,重复申报视为虚报。
三、工作职责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做好奖补资金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的分配意见进行复核并拨付资金。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资金监督检查。
(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奖补资金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研究资金分配意见,督促融资担保机构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按时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鼓励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低至1.5%及更低水平)。
(三)市(州)、县(市)财政部门:配合本地金融办共同做好奖补资金的初审和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配合上级部门落实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四)市(州)、县(市)金融办:做好奖补资金的初审和申报工作,督促融资担保机构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按时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完成本辖区降费奖补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配合上级部门落实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省直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各市(州)、县(市)金融办和财政部门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资金申请文件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省财政厅,逾期视同放弃申报。主要内容包括: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开展情况(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汇总情况)、奖补资金申请额度、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名单、具体项目及附件,附件电子版同时报送。
(二)上报数据来源必须严格按照2021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上报的数据填报,数据不包括房地产企业、金融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三)获得降费奖补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要加大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特殊困难行业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四)省直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各地金融办和财政部门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追缴已得资金,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对获得财政专项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支出方向可为担保代偿、风险准备金、存储保证金以及担保业务成本支出等,不得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及奖励。
五、联系方式
吉林省财政厅 金融监管处 周 博 88771605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监管三处 滕亚轩 88904113
附件:1.2021年度10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新增担保业务明细表(业务奖励)
2.2021年度10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新增首贷户担保业务明细表(业务补助)
3.2021年度10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新增中长期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业务补助)
4.市(州)、县(市)融资担保机构项目资金汇总表
5.市(州)、县(市)奖补资金申报汇总表
6.2021年度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资金拨付凭证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