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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财教〔2021〕1053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财教〔2021〕1053号
各市(州)财政、科技管理部门,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科教局,各县(市)财政、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9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1月5日
附件:
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进科技创新,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的,支持和引导我省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各负其责。省财政厅主要负责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等工作。省科技厅主要负责拟定年度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项目管理等工作。市县财政、科技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规范管理使用资金。
第四条 按照“中央引导、省级统筹,聚焦重点、突出绩效”的原则,引导资金与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引导资金应统筹用于支持符合国家确定的引导资金支持范围的、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择优遴选的项目,优先用于支持国家鼓励和推动的重点任务和项目、落实科技部与吉林省部省会商确定的重点议题,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支出事项。
第二章 支持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省科技发展计划中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研究的省自然科学基金。
(二)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主要指根据省内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包括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结合我省实际,针对重点产业等在省内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等。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型县(市)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跨区域研发合作和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活动。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在吉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根据不同支持方向,分类确定支持对象,具体由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商定,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七条 引导资金根据科技规律、政策规定、项目属性和产出效益等,有针对性地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研发活动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按照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分配及下达
第八条 省科技厅应及早启动引导资金分配相关准备工作,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科技部、财政部的要求,结合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拟定下一年度引导资金实施预案,并与省科技发展计划年度项目指南相结合,统一发布通知,同步组织申报。因客观原因和特殊情况,确需临时组织项目申报的,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单独发布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项目指南中需明确支持重点、支持方式、支持标准、申报条件、任务要求等相关内容。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和市县科技、财政部门,依据申报要求,通过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第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项目评审、预算审核、绩效目标审核、项目查重等工作,根据拟定的实施预案和项目遴选情况等,提出引导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并与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分配统筹考虑。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拟支持项目(含备选项目)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日。根据公示结果,省科技厅正式提出引导资金分配方案(含绩效目标表),并下达立项计划。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下达资金(含绩效目标表),并抄送财政部吉林监管局。
第十条 省科技厅应提前做好方案拟定、项目遴选等相关工作,及时提出引导资金分配方案,确保省财政厅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后30日内,能够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引导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接到省财政下达的引导资金后,要在30日内正式下达。其中,对已明确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要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到下级财政部门或具体项目单位;对未明确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要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分配资金,明确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日且无异议后下达。对提前下达的引导资金,要纳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做好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应包括年度引导资金总体目标和思路、重点任务、资金安排计划、区域绩效目标等,其中重点任务及资金安排计划等要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任务相结合。实施方案随资金分配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吉林监管局,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应当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变更申请,具体包括有关情况及调整原因、变更后的项目申报书、绩效目标表、仪器设备项目购置清单、资金使用明细表等,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应将调整情况及原因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吉林监管局。
第四章 项目及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下达后,省科技厅根据项目管理需要,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不需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要填报绩效目标表,项目任务书和绩效目标表作为项目实施、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五条 按照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省科技厅负责项目过程管理、验收和信息公开等工作。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对相关项目组织验收。对项目因故中止或未通过审核验收的,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回收、处置意见。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对实施期限为一年以上的项目,应当采取滚动方式分年度安排预算。
第十九条 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涉及项目和预算管理、科研设备采购、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等事项,本实施细则未予明确的,按照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科技发展计划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预算绩效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引导资金时,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设定科学合理、可量化考核的绩效目标。各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运用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每年牵头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重点考量相关市县和项目承担单位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目标任务落实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相关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引导资金支持方向、补助政策和投入强度,以及项目调整和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每年12月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吉林监管局。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及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五条 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项目申报与推荐、评审与立项、执行过程、验收 (结题)、评审评估等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失信行为,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吉厅字〔2019〕55号)有关规定,予以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制度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审核、评审、立项、考核、评价、验收等,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细则,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吉财教〔2018〕7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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