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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19]828号)
发布时间: 2019-11-18 17: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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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00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9]828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2019年10月17 日

 

 

 

 

 

 

附件:

 

吉林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改善我省义务教育基本办学条件,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10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用于支持改善义务教育薄弱环节和提升能力。实施期限至2020年,届时根据国家政策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财政要结合自身财力,加大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的经费投入。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通过新建、改扩建和修缮必要的校舍,有序增加整体教育资源不足地区的学位供给,消除城镇“大班额”。

(二)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基本办学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要求,重点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宿舍、食堂、厕所和体育运动场地建设,配备洗浴、饮水、取暖等学生生活必需的设施设备;对规划保留的乡村小规模学校,要结合实际设置必要的功能教室,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障基本教育教学需要。

(三)按照教育信息化“三通”要求,在宽带网络接入学校的条件下,完善学校网络教学环境,为确需保留的乡村小规模学校配备优质数字教育资源,支持“互联网+教育”试点建设。

补助资金支持的学校必须是已列入当地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纳入支持范围。

礼堂、体育馆、塑胶跑道、游泳馆(池)、教师周转宿舍和独立建筑的办公楼,日常校舍维修改造和零星设备购置,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及直属非教学机构的建设和设备购置,以及其他超越基本办学条件范畴的事项,不得列入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章 资金申报

第六条 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本级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七条 各市县报送的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未按期提交申报材料的,在分配资金时,绩效因素计零分;申报材料存在内容不全面、数据不准确等问题的,绩效因素扣分。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八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按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分配到有关市县。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按照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规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其中:

基础因素(权重60%),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学生数、“大班额”数、乡镇寄宿学生数、乡村小规模学生数等子因素。对贫困县、民族县和边境县等设定调节系数予以倾斜。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因素(权重20%),主要包括小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初中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市县财政本级安排用于薄弱环节改善和能力提升的投入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绩效因素(权重20%),主要包括绩效评价结果、落实中央和省指示要求等子因素。其中,绩效评价结果子因素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各市县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关标准,组织评价获得数据。如财政部或省财政厅单独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相关市县以财政部或财政厅的评价结果为准。落实中央和省指示要求子因素,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数据。

第九条 市(州)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年度重点工作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加大统筹力度。

第十条 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坚持“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原则,重点消除城镇“大班额”,改善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条件,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正式下达(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预算后,会同省教育厅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吉林监管局。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在30日内,连同自身安排的补助资金,按照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规划、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要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实施的其他义务教育补助资金,重点向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脱贫难度大的区域倾斜。要注重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与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支持缺位,避免损失浪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市县相关材料和数据,向省财政厅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相关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根据提供的相关数据资料,研究确定市县补助资金预算金额。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相关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对补助资金年度结转结余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规定,统筹安排用于义务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六章 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须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5〕4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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