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具体如下:
一、财政票据工本费。收费依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免收省本级部分财政票据工本费的通知》(吉财非税〔2014〕658号)等。收费标准按照《关于降低财政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吉发改收费函〔2022〕170号)规定按零元执行。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的通知》(价费字〔1992〕333号)。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7〕233号)执行,初级(共2科)、中级(共3科)每人每科50元,高级(共1科)每人每科58元。
三、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按件计收: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