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
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工作部署,减轻困难群体的税收负担,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授权,省财政厅与省税务局拟调整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减征幅度和期限,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前期,省财政厅与省税务局已向市县财税部门征求第一轮意见,现根据各方反馈情况,拟订《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代拟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公布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吉林省财政厅税政关税处。
电子邮箱:22937731@qq.com
电话(传真)0431-88553948
邮递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请在信封上注明“吉林省城建税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代拟稿)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6月24日
附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
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代拟稿)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减轻相关人员、群体的税收负担,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凡在我省境内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二、
凡在我省境内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残疾人指持有各级残联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孤老指由各级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的老年人。
烈属指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烈士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为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期限为长期。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个所字〔2000〕171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