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契税法立法要求,吉林省财政厅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共同起草了《关于对落实契税法授权事项拟定我省契税税率及特定情形减免税(征求意见稿)》,拟订了我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两项特定情形减免税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
一、我省契税适用税率拟调整为:全省个人住房3%税率不变,将土地和其他房屋税率由5%降至3%。
二、我省契税两项特定情形减免税规定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为保持政策连贯性,本次拟继续对以上两种特定情形予以免税,在征管中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执行口径。
如有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吉林省财政厅税政关税处。
电子邮箱:229377310@qq.com
电话(传真)0431-88553948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请在信封上注明“吉林省契税法授权事项征求意见”字样。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6日